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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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50號
原告 陳文賢
一、原告與被告 陳威 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具狀說明本件所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據資料影本。原告若係請求車輛因車禍受損之維修費用者,並應提出車輛維修之單據及發票(工資及零件費用應分別列計)等資料影本,並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三、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有正本,欠缺繕本,請於上揭時間內補正提出;又原告日後所陳報補正之書狀,除提出正本外,應一併提出書狀之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