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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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4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劉宜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75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臺灣臺中簡易庭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王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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