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563號聲請人 林文龍 (即 林繼之 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闕漏繼承人 林雪 姓名及簽章)。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