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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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林美秀 被告 李東哲
張榮吉
(現於臺中分監執行中) 廖文進
(現於臺中分監執行中) 林弘益 鍾正飛 謝智湧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76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