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3號聲請人 溫瑞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塏榮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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