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九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九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附表編號1、2部分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附表編號3、4部分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蘇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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