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5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富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