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家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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