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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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世南
竺冬梅黃文河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王世南、竺冬梅、黃文河3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王世南所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3人調解成立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
107年6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10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57號調解筆錄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3份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