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炎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炎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炎隆(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謝儀潔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訴)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院│││院││期││├──┼──┼───┼─────┼────┼─┼─────┼─────┼─┼─────┼─────┼────┤│1│毒品│有期徒│108.11.23│彰化地檢│彰│109年度訴│109.04.29│彰│109年度訴│109.05.28│彰化地檢│││危害│刑10月││109年度│化│字第292號││化│字第292號││109年度│││防制│││毒偵緝字│地│││地│││執字第27│││條例│││第9號│院│││院│││48號││││││││││││││├──┼──┼───┼─────┼────┼─┼─────┼─────┼─┼─────┼─────┼────┤│2│毒品│有期徒│109.01.25│彰化地檢│彰│109年度易│109.04.29│彰│109年度易│109.05.28│彰化地檢│││危害│刑8月││109年度│化│字第313號││化│字第313號││109年度│││防制│││毒偵字第│地│││地│││執字第27│││條例│││299號│院│││院│││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