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80號聲請人 柯淑萍 聲請人 謝政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秋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蕭秋雪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向聲請人柯淑萍、謝政坤借款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11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聲請人柯淑萍、謝政坤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經登記在案。因相對人即債務人蕭秋雪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及借據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神岡區│豐洲北││1036│66.54│2分之1│├─┼───┼────┼───┼───┼──────┼────┼──────┤│2│臺中│神岡區│豐洲北││1037│15.95│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