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859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進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蕭翠玲為法定代理人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