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專調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49號聲請人 王韻絜 相對人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書狀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5月16日送達予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