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統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崧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蓋建築空間規畫設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7,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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