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04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非訟代理人 陳聖文 住新竹市○○路○○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艎有限公司、 黃聖雅 、 陳日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如原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與提示日不符,請併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