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046號聲請人 邱瑞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春鋁業有限公司、 劉月美 、 李裕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相對人天春鋁業有限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只得對發票人請求(票據法第123條),請撤回對背書人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