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1號

原告 黃麗珍

被告 林瑞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竹交簡字第477號,即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

法官江永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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