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1號
原告 黃麗珍
被告 林瑞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竹交簡字第477號,即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
法官江永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