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涂富媚

被告 陳奕綸

林偉群

洪彩珊

劉家菁

吳若喬

陳蔚浚

陳軒

廖允齊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

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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