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楊鴻鈞 )、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更正附表土地標示中面積及權力範圍(本
2、本件所附之土地謄本(土地及建物)皆與本件所欲請求之不動產有所不同,請補正確之謄本,以供本院核對。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