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245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佳樺書記官康祈福調解委員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曾秀雄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不含強制險),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前,以匯款之方式,匯入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原告於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後,應於五日內撤回本案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康祈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康祈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