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45號聲請人 劉夢丹 (即 雷鍾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程省翰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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