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聲請人 李淑媛 (即 李清和 之繼承人)
李昱蓁 (即李清和之繼承人)
李婉瑜 (即李清和之繼承人)
李孟蓉 (即李清和之繼承人)
李孟臻 (即李清和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李清和及其配偶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上列五位同住之聲請人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