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修偉 非訟代理人 劉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五年度 司家 催字第十九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昆龍 之債權人,因林昆龍亡故,聲請人欲瞭解林昆龍之繼承人及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貸款申請書、現金卡借款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新聞紙公告、本院105年5月20日東院忠家吉四105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公告、經濟部函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5年度司家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核無訛,足認聲請人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