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63號上訴人久昌宅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來順 上訴人 廖久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 陳德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2日105年度訴字第31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其上訴顯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如非全部上訴,上訴人應自行依前揭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吳昀儒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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