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義忠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 具保 人 張沛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508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沛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簡義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由具保人張沛容提出繳納一節,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1-33頁、第37頁)。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08號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案,且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之正當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院卷第73-75頁、第87頁、第111頁、第113-119頁、第127頁、第131-135頁、第137-143頁),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周欣怡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