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46號原告 顏美華 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 律師被告 游國淞
游國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而與系爭不動產區段相鄰之不動產市場價格約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萬6,9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是系爭不動產之市價約為3,054萬6,662元【計算式:166,900×(
55.13+9.10+1.02+54.98+10.55+0.96)=21,987,40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5,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