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完整契約書,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