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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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侯衣緁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侯衣緁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設籍於花蓮縣鳳林鎮,此有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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