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曾羚惠 (即 曾忠誠 之繼承人)
謝美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上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而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供擔保物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746,156元,是供擔保物價額高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債權額700,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費7,6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540元,原告尚應補繳5,060元。
二、苗栗縣○○鎮○○○段○○○○號,苗栗縣○○鎮○○段714-8、714-12、714-13、714-14、714-15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被告就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之原案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附表:
┌──┬───────────┬───────┬─────┬────┬────────┐│編號│塗銷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苗栗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鎮○○○段○○○○號│500│4389│1/6│365,750元│├──┼───────────┼───────┼─────┼────┼────────┤│2○○○鎮○○段○○○○○○號│550│2939│1/9│179,606元│├──┼───────────┼───────┼─────┼────┼────────┤│3○○○鎮○○段○○○○○○○號│550│4365│1/9│266,750元│├──┼───────────┼───────┼─────┼────┼────────┤│4○○○鎮○○段○○○○○○○號│900│3783│1/9│378,300元│├──┼───────────┼───────┼─────┼────┼────────┤│5○○○鎮○○段○○○○○○○號│550│5│1/1│2,750元│├──┼───────────┼───────┼─────┼────┼────────┤│6○○○鎮○○段○○○○○○○號│900│5530│1/9│553,000元│├──┴───────────┴───────┴─────┴────┼────────┤│合計│1,746,1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