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56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葉盈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盈良於前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87年10月14日起至92年10月14日,利息按年息9.5%,採固定利率按月計息。又如未按期清償,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同契約第五條)。
(二)債務人至民國92年2月15日尚欠40,509元及利息、違約金,覆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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