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曾涵微 上列聲請人與 薛力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標的㈡之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