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凌雅芳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凌雅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凌雅芳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0月,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1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3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69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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