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崔毓華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楊柏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1)×10×34=3,400元】。
二、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時,法院應注意該代理人是否適任,對不適任者不應許可其代理,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訂有明文。次按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3條定有明文。
是應請聲請人說明其所列代理人楊柏銘是否符合上開準則之規定。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103、104年收入總額為3萬4,734元,與聲請人提出之還款計劃書、前置調解聲請人之收入切結書所載之每月平均薪資1萬6,000元不符【以月薪1萬6,000元計算,年收入應為19萬2,000元(計算式:16,000×12=192,000)】,聲請人應說明之。另請聲請人提出103年11月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含個人餐費、通信費用、交通費、生活雜項、國民年金、健保費、家庭生活雜支費用等)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另請聲請人說明如何與同住家人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
五、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是否有依法受其扶養之人?如有,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七、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所有權為何人?聲請人住所地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房屋所有權為何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聲請人戶籍為何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應提出上開二處土地及房屋登記謄本到院供參。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八、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陳報債務形成之原因(例如失業、投資失敗、必要性支出增加等)。
十、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說明毀諾原因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提出毀諾時之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如有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三、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2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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