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 黃浤桀 被告 邱耀德邱創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耀德即邱創德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6,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被占用面積約6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600元=2,736,000元,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乃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不併計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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