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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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李劉秋桂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被告 陳冠中
陳冠中之法定代理人甲陳冠中之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陳冠中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