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0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衍溢
謝政皇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衍溢、謝政皇因偽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0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