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082號),本院認不得,逕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管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係在花蓮縣花蓮市○○路○○○號9樓之7,已據被告甲○○於檢察官訊問時陳明在卷(見97年度偵字第2082號偵查卷第8頁可參),而公訴人復認定被告之犯罪地係在「不詳地點」(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十行),均非本院之管轄範圍內,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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