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6號聲請人凱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代理人 余閔雄 律師相對人綠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6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286元及證人旅費530元,合計為1萬2,81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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