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333號原告 許大偉 住新北市○○區○○○路○○巷兼訴訟代理人 王淑美 被告 王玥 之訴訟代理人 王明城
劉嘉政 涂博森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以10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02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許大偉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淑美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許大偉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為原告許大偉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王淑美以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捌佰伍拾叁元為原告王淑美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76萬5,6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10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卷【下稱附民卷】第1頁),嗣於民國102年1月31日當庭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許大偉1,269萬8,8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淑美1,376萬5,0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㈡第286頁、第289頁),經核上開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9年10月10日上午7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自小客車),沿臺北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15號前,本應注意汽車迴轉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其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迴轉,適有原告許大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下稱系爭重型機車)並搭載原告王淑美(下與許大偉則合稱原告)沿同方向行駛,見被告突然迴轉乃緊急煞車,遂與系爭自小客車發生擦撞,致原告倒地不起而送醫急救(下稱系爭事故),許大偉因此受有右側脛骨平台骨折,王淑美因此受有右側脛骨平台骨折併右小腿腔室症候群、右肩關節脫臼、右肩胛骨骨折、左手第4指骨骨折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且原告術後均需專業看護人員照顧,再者,原告日後因系爭事故而無法正常工作,減少工作收入,又突受系爭傷害,原告及家人身心亦受痛楚折磨,是許大偉因系爭傷害增加支出如下之費用或損害合計1,269萬8,872元:㈠減少之工作收入684萬元、㈡醫療費用8,060元、㈢救護車及照護費用2萬5,874元、㈣交通車往返費用2萬1,263元、㈤精神慰撫金578萬9,445元(修車費用1萬4,230元,嗣經原告捨棄);王淑美部分則增加支出如下之費用或損害合計1,376萬5,074元:㈠減少之工作收入785萬5,920元、㈡醫療費用7萬6,211元、㈢救護車及照護費用4萬3,498元、㈣精神慰撫金578萬9,445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許大偉1,269萬8,8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淑美1,376萬5,0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係處於待業狀態,並無工作收入,是原告現無工作收入之發生原因,顯與系爭事故無關,渠等請求工作損失部分,實無所據。就請求交通車往返費用部分,除原告所提高交通費用單據使用目的、用途不明,難以認定與原告所受系爭傷害之支出有關。另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部分,亦均屬過高。又系爭事故於刑事部分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均認定原告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原告亦應負擔相當之過失責任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為: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許大偉支出醫療費用2萬4,918元、救護車及照護費用8萬1,5
00元,合計10萬6,418元,其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給付7萬2,484元(見本院卷㈡第94頁、卷㈢第54頁反面)。
㈡王淑美支出醫療費用8萬7,768元、救護車及照護費用11萬2,
098元,合計19萬9,866元,其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給付8萬157元(本院卷㈡第94頁、卷㈢第54頁反面)。
㈢原告均有小兒麻痺病史(本院卷㈡第93頁反面)。
㈣許大偉勞動能力減損8%、王淑美勞動能力減損4%,兩造均
同意憑以作為本件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基礎。(見本院卷㈢第38頁)。
四、得心證理由: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自小客車,與許大偉所騎乘之系爭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被告雖不否認有與原告發生系爭事故,然仍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㈠被告就系爭事故有無故意或過失?㈡如有,原告因而受有損害,得請求之項目與金額為何?㈢原告就系爭事故是否與有過失,被告抗辯過失相抵有無理由?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被告就系爭事故有無故意或過失?⒈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駕駛系爭自小客車,於上揭時、地,欲迴轉至對向車道旁停車,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同向後方有無來車,即逕行迴轉欲往對向車道行駛,適許大偉騎乘系爭重型機車搭載王淑美在後同向行駛,閃避不及,致生系爭事故,原告人車倒地而受有系爭傷害,被告並經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5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節,有該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143頁至第145頁、本院卷㈢第68頁至第73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閱屬實,且被告亦不否認其對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過失(見本院卷㈡第50頁),則被告上開行為,顯已不法過失侵害原告之權利,而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與原告之傷害結果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請求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即屬有據。
⒉另原告曾以101年7月13日民事陳報狀主張許大偉因系爭事故
除前開傷害外,尚伴有右膝十字韌帶斷裂、右膝半月軟骨撕裂等傷害;王淑美則尚有右手無功能、左手功能障礙,無法站立步行等傷害部分,然查,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99年10月15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34頁、第37頁),且上開刑事判決亦同此認定,況許大偉所受右膝十字韌帶斷裂、右膝半月軟骨撕裂之傷害,係於99年12月4日始就醫治療,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下稱聯合醫院)101年1月18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8頁),而王淑美右手無功能、左手功能障礙,無法站立步行等傷害,則僅具原告提出101年3月26日、101年4月6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㈡第31頁、第32頁),經衡諸原告該等診療日期,均距系爭事故甚遠,尚難認為系爭事故所致,併予敘明。
㈡如有,原告因而受有損害,得請求之項目與金額為何?
次按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明文規定。茲就原告各項請求,審酌如下:
⒈醫療費用、救護車及照護費用部分:
⑴許大偉請求醫療費用8,060元、救護車及照護費用2萬5,874元部分:
許大偉原請求醫療費用2萬4,918元(詳如附表1)、救護車及照護費用8萬1,500元,被告既不爭執,且兩造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給付之7萬484元,亦均不爭執(見上開不爭執事項㈠),並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299頁),則許大偉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給付之部分後,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8,060元、救護車及照護費用2萬5,874元(見本院卷㈡第290頁至第291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⑵王淑美請求醫療費用7萬6,211元、救護車及照護費用4萬3,498元部分:
王淑美原請求醫療費用8萬7,768元(詳如附表2)、救護車及照護費用11萬2,098元,被告既不爭執,且兩造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給付之8萬157元,亦均不爭執(見上開不爭執事項㈡),並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00頁),則王淑美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給付之部分後,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7萬6,211元、救護車及照護費用4萬3,498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許大偉請求就醫往返所支出之交通費用2萬1,263元部分:
原告雖主張許大偉共支出就醫往返交通費用2萬1,263元,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3所示之單據在卷相佐,並如附表3所示有被告前往臺北復健科為物理治療、長庚醫院、台大醫院、振興醫院、國泰醫院、聯合醫院、榮民總醫院之就診記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32頁至第238頁、第240頁、247頁、249頁、卷㈡第247頁至第248頁),且依許大偉所受之傷害,亦有搭乘該等交通工具往返醫院之必要,因認上開交通費用之支出與許大偉所受系爭傷害有關,是許大偉請求就醫往返所支出之交通費用2萬1,263元,尚屬有據,理應准許。
⒊應為減少勞動能力部分:
⑴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是因勞動能力減少所生之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即將來之收益,因勞動能力減少之結果而不能獲致者,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749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9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命加害人一次支付賠償總額,以填補被害人所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先認定被害人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而不能陸續取得之金額,按其日後本可陸續取得之時期,各照 霍夫曼 式計算法,扣除依法定利率計算之中間利息,再以各時期之總數為加害人一次所應支付之賠償總額,始為允當,亦有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3號判例意旨可資依循。
⑵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而非減少工作收入
損失,業經原告迭以101年9月6日民事準備狀、102年1月31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㈡第58頁、第290頁),是被告辯稱原告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係處於待業狀態,並無工作收入,而不得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云云,揆諸前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即屬無據,自難憑採。
⑶至許大偉主張其每月薪資為3萬元,自系爭事故發生之日即
99年10月10日起至65歲止,所受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為684萬元乙情,經查,許大偉為00年0月00日生,有前開診斷證明書及許大偉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㈡第154頁),而其主張每月薪資為3萬元部分,有健康活淨水有限公司(下稱健康活淨水公司)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
386頁),且核諸許大偉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確有健康活淨水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見本院卷㈡第8頁),應可認定係屬許大偉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薪資所得。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係於99年10月10日發生,許大偉於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時為46歲,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尚可工作19年,則許大偉請求共計19年之勞動能力損失,應予准許。又許大偉因系爭事故勞動能力減損8%乙情,有台大醫院102年4月18日校附醫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鑑定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26頁至第27頁),並經兩造同意憑以作為本件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基礎(見上開不爭執事項㈣),是以許大偉平均月薪資3萬元計算,許大偉1年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為2萬8,800元(30,000×12×8%=28,800),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後,許大偉得請求一次19年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為39萬1,774元【計算式:28,800×13.00000000(00年霍夫曼係數)=391,7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⑷而王淑美主張其每月薪資為4萬3,644元,自系爭事故發生之
日即99年10月10日起至65歲止,所受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為785萬5,920元乙節,王淑美為00年0月00日生,有前開診斷證明書及王淑美國民身分證影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㈡第245頁),而其主張每月薪資為3萬元部分,有慶豐商業銀行服務證及薪資帳戶存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87頁至第388頁),且核諸王淑美98年度、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亦有慶豐商業銀行給付之薪資所得,應可認定係屬王淑美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薪資所得。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係於99年10月10日發生,王淑美於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時為50歲,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尚可工作15年,則王淑美請求15年之勞動能力損失,應予准許。又王淑美因系爭事故勞動能力減損4%乙情,有台大醫院102年4月18日校附醫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鑑定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26頁、第28頁),並經兩造同意憑以作為本件勞動能力減損之計算基礎(見上開不爭執事項㈣),是以王淑美平均月薪資4萬3,644元計算,王淑美1年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為2萬949元(43,644×12×4%=20,949,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後,王淑美得請求一次15年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為23萬9,016元【計算式:20,949×11.00000000(00年霍夫曼係數)=239,0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⑸綜上所述,許大偉得請求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為39萬1,774
元,王淑美則為23萬9,016元,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均不應准許。
⒋精神慰撫金部分⑴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⑵查原告 主張渠 等系爭事故身心受痛楚折磨,請求被告分別賠
償許大偉578萬9,445元、王淑美578萬9,445元精神慰撫金,被告則抗辯抗辯慰撫金過高等語。本院審酌被告係因欲迴轉至對向車道旁停車,未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疏於注意同向後方有無來車,即逕行迴轉欲往對向車道行駛,因而與許大偉騎乘之系爭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之過失程度,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傷害並非輕微,而原告同有過失(詳後述),許大偉為國中畢業,王淑美則為高中(職)畢業,有許大偉基本資料表、王淑美個案卡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54頁、第242頁),並均有小兒麻痺病史(見上開不爭執事項㈢)。而許大偉前任職於健康活淨水公司,98年度所得為40萬8,143元、99年度所得為12萬986元,100年度所得為0元,名下另有1999年份中華汽車1輛,財產總額為0元,王淑美前任職於慶豐銀行,98年度所得為62萬2,768元、99年度所得為36萬8,687元、100年度所得為1萬9,423元,名下另有投資1筆,財產總額為8萬1,560元,被告98年度所得為35萬2,202元、99年度所得為36萬2,500元、100年度所得36萬8,687元,名下另有2002年份國瑞汽車1輛,財產總額為0元,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5頁至第22頁)第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分別賠償許大偉30萬元、王淑美50萬元精神慰撫金為適當,逾此部分之數額,原告請求即非有當,不應准許。
5.綜上,許大偉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74萬6,971元【計算式:醫療費用8,060元+救護車及照護費用2萬5,874元+就醫往返所支出之交通費用2萬1,263元+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39萬1,774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74萬6,971元】,王淑美得請求之金額則為85萬8,725元【計算式:醫療費用7萬6,211元+救護車及照護費用4萬3,498元+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23萬9,016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85萬8,725元】。
㈢原告就系爭事故是否與有過失,被告抗辯過失相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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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參照)。
所謂過失相抵,係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而言。而所謂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云者,係指被害人苟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得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7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
⑴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且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系爭事故係因被告欲迴轉至對向車道旁停車,未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疏於注意同向後方有無來車,即逕行迴轉欲往對向車道行駛,因而與許大偉騎乘之系爭重型機車發生碰撞所致,已如前述。然系爭事故發生後被告系爭自小客車、許大偉所騎乘系爭重型機車均停在對向車道上,系爭自小客車車頭朝北偏西近路邊緣石紅線、車尾偏東南近車道外側白線,尚未完成迴車,系爭自小客車之左後車門、系爭重型機車車頭分別碰撞受損,有系爭事故車損與現場照片附於上開刑事案卷可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165號偵查卷【下稱他字卷】第33頁至第38頁),衡情被告是在連續迴車過程中,系爭自小客車左後車門遭許大偉騎乘之重型機車車頭碰撞,惟被告已駛入對向車道,以許大偉在被告後方騎車直行過程中,揆諸前開規定,許大偉應注意車前狀況,且應有相當反應時間足以注意到前方被告迴車之動態,並及時採取煞停或減速或向右閃避等安全措施,且系爭事故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有上開刑事案卷所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可考(見他字卷第29頁),並均經本院職權調閱核閱無訛,然許大偉竟疏未注意於此,足認原告就系爭事故亦同有過失,且為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所肯認,有該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附民卷第143頁至第145頁、本院卷㈢第68頁至第73頁)。是被告所為抗辯,即非無足憑採。至原告雖復提出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覆議意見書(見本院卷㈡第60頁至第63頁),主張許大偉並無過失云云,然觀諸上開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覆議意見書,亦載明許大偉於系爭事故當日之談話紀錄表中,業已陳稱其於系爭事故當時僅距被告約一台機車距離,且許大偉係向左閃避等情(見本院卷㈡第62頁至第63頁),顯見許大偉當時並未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亦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是本件應認許大偉確之過失無訛,尚無從僅依前揭鑑定意見書及覆議意見書而有所變異,併此指明。
⑵承前所述,系爭事故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與許大偉竟疏於注意,而分別有前揭過失之情事。茲斟酌系爭事故各情、前開刑事案件卷附之資料及刑事判決之認定,認系爭事故之過失程度,被告欲迴轉至對向車道旁停車,未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疏於注意同向後方有無來車,即逕行迴轉欲往對向車道行駛,過失情節較重,應負90%之責任,許大偉則應負10%之責任,較為公允,而許大偉為王淑美之使用人,揆諸前開規定,王淑美自應同負10%之責任。故本院自得減輕被告之過失責任10%。則原告在上開過失相抵原則下,許大偉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67萬2,274元【計算式:許大偉原得請求賠償74萬6,971元×90%=67萬2,2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王淑美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則為77萬2,853元【計算式:王淑美原得請求賠償85萬8,725元×90%=77萬2,8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綜上所述,因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存有過失,而須就原告因此所支出之費用與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又原告就系爭事故亦同有過失,是被告抗辯過失相抵,並非無由。從而,許大偉、王淑美分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67萬2,274元、77萬2,85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1月16日(見附民卷第142之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理,應予駁回。
六、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贅論,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許大偉醫療費用┌──┬───────┬────────────────┬────────┬───────────────────────────────────┬─────┐│編號│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備註│├──┼───────┼────────────────┼────────┼───────────────────────────────────┼─────┤│001│99年7月9日至│臺大醫院費用證明單│18,744元│附民字卷頁12、本院卷(一)頁210│被告不爭執│││99年12月8日│││││├──┼───────┼────────────────┼────────┼───────────────────────────────────┼─────┤│002│100年1月5日至│臺大醫院費用證明單│850元│附民字卷頁13、本院卷(一)頁218│被告不爭執│││100年4月6日│││││├──┼───────┼────────────────┼────────┼───────────────────────────────────┼─────┤│003│100年6月15日│臺大醫院門診收據(證明書)│300元│附民字卷頁15、本院卷(一)頁222、本院卷(四)頁57反面│被告不爭執│├──┼───────┼────────────────┼────────┼───────────────────────────────────┼─────┤│004│100年6月20日│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150元│附民字卷頁48、本院卷(一)頁223│被告不爭執│├──┼───────┼────────────────┼────────┼───────────────────────────────────┼─────┤│005│100年6月27日│臺大醫院骨科門診收據│300元│附民字卷頁49、本院卷(一)頁224、本院卷(四)頁58│被告不爭執│├──┼───────┼────────────────┼────────┼───────────────────────────────────┼─────┤│006│100年7月12日│振興醫院骨科費用收據│238元│附民字卷頁49、本院卷(一)頁224、本院卷(四)頁60│被告不爭執│├──┼───────┼────────────────┼────────┼───────────────────────────────────┼─────┤│007│100年7月19日│振興醫院骨科費用收據│320元│附民字卷頁50、52、本院卷(一)頁225、本院卷(四)頁60反面│被告不爭執│├──┼───────┼────────────────┼────────┼───────────────────────────────────┼─────┤│008│100年7月22日│國泰綜合醫院骨科費用收據│150元│附民字卷頁50、52、本院卷(一)頁225│被告不爭執│├──┼───────┼────────────────┼────────┼───────────────────────────────────┼─────┤│009│100年9月14日│振興醫院骨科費用收據│220元│附民字卷頁51、本院卷(一)頁226、本院卷(四)頁61│被告不爭執│├──┼───────┼────────────────┼────────┼───────────────────────────────────┼─────┤│010│100年9月21日│振興醫院骨科費用收據│220元│附民字卷頁53、本院卷(一)頁227、本院卷(四)頁61反面│被告不爭執│├──┼───────┼────────────────┼────────┼───────────────────────────────────┼─────┤│011│100年9月28日│振興醫院骨科費用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57、本院卷(一)頁228、本院卷(四)頁62│被告不爭執│├──┼───────┼────────────────┼────────┼───────────────────────────────────┼─────┤│012│100年10月5日│振興醫院骨科費用收據│220元│附民字卷頁58、本院卷(一)頁229、本院卷(四)頁62反面│被告不爭執│├──┼───────┼────────────────┼────────┼───────────────────────────────────┼─────┤│013│100年11月2日│振興醫院骨科費用收據│420元│附民字卷頁62、本院卷(一)頁148、151、230、本院卷(四)頁63│被告不爭執│├──┼───────┼────────────────┼────────┼───────────────────────────────────┼─────┤│014│100年12月14日│聯合醫院復健科門診收據│84元│本院卷(一)頁231、本院卷(四)頁64反面│被告不爭執│├──┼───────┼────────────────┼────────┼───────────────────────────────────┼─────┤│015│100年12月23日│聯合醫院復健科門診收據│70元│本院卷(一)頁231、本院卷(四)頁64反面│被告不爭執│├──┼───────┼────────────────┼────────┼───────────────────────────────────┼─────┤│016│100年12月23日│聯合醫院放射診斷門診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32、本院卷(四)頁65│被告不爭執│├──┼───────┼────────────────┼────────┼───────────────────────────────────┼─────┤│017│101年1月18日│聯合醫院復健科門診收據│214元│本院卷(一)頁232、本院卷(四)頁65│被告不爭執│├──┼───────┼────────────────┼────────┼───────────────────────────────────┼─────┤│018│101年1月19日│聯合醫院放射診斷門診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33、本院卷(四)頁65反面│被告不爭執│├──┼───────┼────────────────┼────────┼───────────────────────────────────┼─────┤│019│101年1月19日│榮民總醫院運動醫學門診收據│460元│本院卷(一)頁233、本院卷(四)頁65反面│被告不爭執│├──┼───────┼────────────────┼────────┼───────────────────────────────────┼─────┤│020│101年1月19日│榮民總醫院運動醫學門診收據│150元│本院卷(一)頁234、本院卷(四)頁66反面│被告不爭執│├──┼───────┼────────────────┼────────┼───────────────────────────────────┼─────┤│021│101年1月20日│榮民總醫院門診收據(證明書)│10元│本院卷(一)頁234、本院卷(四)頁66反面│被告不爭執│├──┼───────┼────────────────┼────────┼───────────────────────────────────┼─────┤│022│101年2月3日│榮民總醫院運動醫學門診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35、本院卷(四)頁67│被告不爭執│├──┼───────┼────────────────┼────────┼───────────────────────────────────┼─────┤│023│101年2月3日│榮民總醫院門診收據(證明書)│10元│本院卷(一)頁235、本院卷(四)頁67│被告不爭執│├──┼───────┼────────────────┼────────┼───────────────────────────────────┼─────┤│024│101年2月10日│榮民總醫院門診收據(證明書)│10元│本院卷(一)頁236、本院卷(四)頁67反面│被告不爭執│├──┼───────┼────────────────┼────────┼───────────────────────────────────┼─────┤│025│101年2月10日│榮民總醫院門診收據(證明書)│60元│本院卷(一)頁236、本院卷(四)頁67反面│被告不爭執│├──┼───────┼────────────────┼────────┼───────────────────────────────────┼─────┤│026│101年2月10日│榮民總醫院門診收據(X光拷貝)│200元│本院卷(一)頁237、本院卷(四)頁68│被告不爭執│├──┼───────┼────────────────┼────────┼───────────────────────────────────┼─────┤│027│101年2月13日│榮民總醫院門診收據(證明書)│10元│本院卷(一)頁237、本院卷(四)頁68│被告不爭執│├──┼───────┼────────────────┼────────┼───────────────────────────────────┼─────┤│028│101年2月22日│振興醫院骨科費用收據│438元│本院卷(一)頁238、本院卷(四)頁63反面│被告不爭執│├──┼───────┼────────────────┼────────┼───────────────────────────────────┼─────┤│029│101年2月22日│振興醫院門診費用收據│20元│本院卷(一)頁238、本院卷(四)頁63反面│被告不爭執│├──┼───────┼────────────────┼────────┼───────────────────────────────────┼─────┤│030│101年3月1日│臺大醫院骨科門診收據│150元│本院卷(一)頁239、本院卷(四)頁56反面│被告不爭執│├──┴───────┼────────────────┼────────┼───────────────────────────────────┼─────┤│合計││24,918元│││└──────────┴────────────────┴────────┴───────────────────────────────────┴─────┘附表2:王淑美醫療費用┌──┬───────┬────────────────┬────────┬────────────────────────────────┬─────┐│編號│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備註│├──┼───────┼────────────────┼────────┼────────────────────────────────┼─────┤│001│99年10月10日至│臺大醫院費用證明單│86,058元│附民字卷頁71、本院卷(一)頁60、133、312│被告不爭執│││99年12月13日│││││├──┼───────┼────────────────┼────────┼────────────────────────────────┼─────┤│002│100年1月10日│臺大醫院骨科門診收據│660元│附民字卷頁73、本院卷(一)頁62、135、313、本院卷(四)頁83│被告不爭執│├──┼───────┼────────────────┼────────┼────────────────────────────────┼─────┤│003│100年6月15日│臺大醫院門診收據(證明書)│150元│附民字卷頁73、本院卷(一)頁62、135、313、本院卷(四)頁83│被告不爭執│├──┼───────┼────────────────┼────────┼────────────────────────────────┼─────┤│004│101年3月26日│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700元│本院卷(一)頁124、201、314、本院卷(四)頁81反面│被告不爭執│├──┼───────┼────────────────┼────────┼────────────────────────────────┼─────┤│005│101年4月6日│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124、201、314、本院卷(四)頁81反面│被告不爭執│├──┴───────┼────────────────┼────────┼────────────────────────────────┼─────┤│合計││87,768元│││└──────────┴────────────────┴────────┴────────────────────────────────┴─────┘附表3:許大偉交通費用┌──┬───────┬──────────────┬────────┬───────────────────────────┬───────────────────────────┐│編號│日期│內容│金額(新臺幣)│證據頁數│備註│├──┼───────┼──────────────┼────────┼───────────────────────────┼───────────────────────────┤│001│99年10月19日│苗聯救護車有限公司收款憑證專│1,900元│本院卷(一)頁240│前往新陽光照護中心(見本院卷(一)頁240)││││用證明││││├──┼───────┼──────────────┼────────┼───────────────────────────┼───────────────────────────┤│002│100年4月23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3元│附民字卷頁36、本院卷(一)頁246│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03│100年4月23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1元│附民字卷頁36、本院卷(一)頁246│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04│100年4月25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3元│附民字卷頁36、本院卷(一)頁246│前往長庚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二)頁297)│├──┼───────┼──────────────┼────────┼───────────────────────────┼───────────────────────────┤│005│100年4月25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3元│附民字卷頁38、本院卷(一)頁248│前往長庚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二)頁297)│├──┼───────┼──────────────┼────────┼───────────────────────────┼───────────────────────────┤│006│100年4月26日│計程車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36、本院卷(一)頁246│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07│100年4月26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4元│附民字卷頁37、本院卷(一)頁247│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08│100年5月3日│計程車專用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36、本院卷(一)頁246│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09│100年5月3日│計程車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38、本院卷(一)頁248│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10│100年5月5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6元│附民字卷頁38、本院卷(一)頁248│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11│100年5月5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4元│附民字卷頁38、本院卷(一)頁248│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12│100年5月7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59元│附民字卷頁39、本院卷(一)頁249│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13│100年5月7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4元│附民字卷頁39、本院卷(一)頁249│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14│100年5月10日│計程車計費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40、本院卷(一)頁250│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15│100年5月10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4元│附民字卷頁40、本院卷(一)頁250│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16│100年5月12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4元│附民字卷頁40、本院卷(一)頁250│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17│100年5月12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3元│附民字卷頁40、本院卷(一)頁250│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18│100年5月17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3元│附民字卷頁41、本院卷(一)頁251│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19│100年5月17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3元│附民字卷頁41、本院卷(一)頁251│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20│100年5月28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4元│附民字卷頁43、本院卷(一)頁253│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21│100年5月28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4元│附民字卷頁43、本院卷(一)頁253│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22│100年5月31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8元│附民字卷頁43、本院卷(一)頁253│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23│100年5月31日│台灣大車隊計程車運費證明│200元│附民字卷頁43、本院卷(一)頁253│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24│100年6月4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3元│附民字卷頁44、本院卷(一)頁254│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25│100年6月4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3元│附民字卷頁44、本院卷(一)頁254│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26│100年6月7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4元│附民字卷頁43、本院卷(一)頁253│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27│100年6月7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6元│附民字卷頁44、本院卷(一)頁254│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28│100年6月9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4元│附民字卷頁44、本院卷(一)頁254│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29│100年6月9日│計程車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45、本院卷(一)頁255│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30│100年6月11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3元│附民字卷頁45、本院卷(一)頁255│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31│100年6月11日│台灣大車隊計程車運價證明│200元│附民字卷頁45、本院卷(一)頁255│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32│100年6月14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4元│附民字卷頁45、本院卷(一)頁255│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33│100年6月14日│計程車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46、本院卷(一)頁256│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34│100年6月15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73元│附民字卷頁46、本院卷(一)頁256│前往臺大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2)│├──┼───────┼──────────────┼────────┼───────────────────────────┼───────────────────────────┤│035│100年6月20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8元│附民字卷頁46、本院卷(一)頁256│前往長庚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3)│├──┼───────┼──────────────┼────────┼───────────────────────────┼───────────────────────────┤│036│100年6月20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8元│附民字卷頁46、本院卷(一)頁256│前往長庚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3)│├──┼───────┼──────────────┼────────┼───────────────────────────┼───────────────────────────┤│037│100年6月23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57│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38│100年6月23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57│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7)│├──┼───────┼──────────────┼────────┼───────────────────────────┼───────────────────────────┤│039│100年6月27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57、本院卷(四)頁70反面│前往臺大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4)│├──┼───────┼──────────────┼────────┼───────────────────────────┼───────────────────────────┤│040│100年6月27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58、本院卷(四)頁71│前往臺大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4)│├──┼───────┼──────────────┼────────┼───────────────────────────┼───────────────────────────┤│041│100年7月2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9元│本院卷(一)頁259、本院卷(四)頁71│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9)│├──┼───────┼──────────────┼────────┼───────────────────────────┼───────────────────────────┤│042│100年7月2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61元│附民字卷頁47、本院卷(一)頁258、本院卷(四)頁71│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9)│├──┼───────┼──────────────┼────────┼───────────────────────────┼───────────────────────────┤│043│100年7月12日│身心障礙者乘車證明│102元│附民字卷頁47、本院卷(一)頁258、本院卷(四)頁71│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4)│├──┼───────┼──────────────┼────────┼───────────────────────────┼───────────────────────────┤│044│100年7月12日│計程車收據│250元│本院卷(一)頁258、本院卷(四)頁71│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4)│├──┼───────┼──────────────┼────────┼───────────────────────────┼───────────────────────────┤│045│100年7月19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59、本院卷(四)頁71反面│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5)│├──┼───────┼──────────────┼────────┼───────────────────────────┼───────────────────────────┤│046│100年7月19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60、本院卷(四)頁71反面│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5)│├──┼───────┼──────────────┼────────┼───────────────────────────┼───────────────────────────┤│047│100年7月22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0│前往國泰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5)│├──┼───────┼──────────────┼────────┼───────────────────────────┼───────────────────────────┤│048│100年7月22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0│前往國泰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5)│├──┼───────┼──────────────┼────────┼───────────────────────────┼───────────────────────────┤│049│100年7月30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1│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9)│├──┼───────┼──────────────┼────────┼───────────────────────────┼───────────────────────────┤│050│100年7月30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1│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一)頁249)│├──┼───────┼──────────────┼────────┼───────────────────────────┼───────────────────────────┤│051│100年8月7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62│前往長庚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6)│├──┼───────┼──────────────┼────────┼───────────────────────────┼───────────────────────────┤│052│100年8月7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2│前往長庚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6)│├──┼───────┼──────────────┼────────┼───────────────────────────┼───────────────────────────┤│053│100年8月29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3│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54│100年8月29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3│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55│100年9月1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4│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56│100年9月1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4│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57│100年9月6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4│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58│100年9月6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5│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59│100年9月8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5│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60│100年9月8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5│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61│100年9月14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66、本院卷(四)頁72│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6)│├──┼───────┼──────────────┼────────┼───────────────────────────┼───────────────────────────┤│062│100年9月14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66、本院卷(四)頁72│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6)│├──┼───────┼──────────────┼────────┼───────────────────────────┼───────────────────────────┤│063│100年9月15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6│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64│100年9月15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7│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65│100年9月20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8│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66│100年9月20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68│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67│100年9月21日│計程車收據│300元│附民字卷頁54、本院卷(一)頁269、本院卷(四)頁72反面│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7)│├──┼───────┼──────────────┼────────┼───────────────────────────┼───────────────────────────┤│068│100年9月21日│計程車收據│300元│附民字卷頁54、本院卷(一)頁269、本院卷(四)頁72反面│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7)│├──┼───────┼──────────────┼────────┼───────────────────────────┼───────────────────────────┤│069│100年9月22日│計程車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54、本院卷(一)頁269│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70│100年9月22日│計程車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55、本院卷(一)頁270│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71│100年9月27日│計程車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55、本院卷(一)頁270│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72│100年9月27日│計程車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55、本院卷(一)頁270│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73│100年9月28日│計程車收據│300元│附民字卷頁56、本院卷(一)頁271、本院卷(四)頁70│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8)│├──┼───────┼──────────────┼────────┼───────────────────────────┼───────────────────────────┤│074│100年9月28日│計程車收據│300元│附民字卷頁56、本院卷(一)頁271、本院卷(四)頁70│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8)│├──┼───────┼──────────────┼────────┼───────────────────────────┼───────────────────────────┤│075│100年9月29日│計程車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56、本院卷(一)頁271│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76│100年9月29日│計程車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58、本院卷(一)頁272│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77│100年10月5日│計程車收據│300元│附民字卷頁58、本院卷(一)頁272、本院卷(四)頁70反面│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9)│├──┼───────┼──────────────┼────────┼───────────────────────────┼───────────────────────────┤│078│100年10月5日│計程車收據│300元│附民字卷頁59、本院卷(一)頁273、本院卷(四)頁70反面│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29)│├──┼───────┼──────────────┼────────┼───────────────────────────┼───────────────────────────┤│079│100年10月6日│計程車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59、本院卷(一)頁273│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80│100年10月6日│計程車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59、本院卷(一)頁273│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81│100年10月18日│計程車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60、本院卷(一)頁274│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82│100年10月18日│計程車收據│200元│附民字卷頁60、本院卷(一)頁274│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83│100年10月25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149、150、275│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84│100年10月25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149、150、275│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85│100年11月1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76│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86│100年11月1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76│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87│100年11月2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76、本院卷(四)頁73│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0)│├──┼───────┼──────────────┼────────┼───────────────────────────┼───────────────────────────┤│088│100年11月2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77、本院卷(四)頁73│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0)│├──┼───────┼──────────────┼────────┼───────────────────────────┼───────────────────────────┤│089│100年11月3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77│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90│100年11月3日│計程車收據│200元│本院卷(一)頁277│前往台北復健科物理治療(見本院卷(二)頁298)│├──┼───────┼──────────────┼────────┼───────────────────────────┼───────────────────────────┤│091│100年12月14日│計程車收據│110元│本院卷(一)頁281、本院卷(四)頁73反面│前往聯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1)│├──┼───────┼──────────────┼────────┼───────────────────────────┼───────────────────────────┤│092│100年12月14日│計程車收據│105元│本院卷(一)頁281、本院卷(四)頁73反面│前往聯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1)│├──┼───────┼──────────────┼────────┼───────────────────────────┼───────────────────────────┤│093│100年12月23日│計程車收據│110元│本院卷(一)頁282、本院卷(四)頁74│前往聯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1)│├──┼───────┼──────────────┼────────┼───────────────────────────┼───────────────────────────┤│094│100年12月23日│計程車收據│105元│本院卷(一)頁282、本院卷(四)頁74│前往聯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1)│├──┼───────┼──────────────┼────────┼───────────────────────────┼───────────────────────────┤│095│101年1月18日│計程車收據│105元│本院卷(一)頁285、本院卷(四)頁74│前往聯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2)│├──┼───────┼──────────────┼────────┼───────────────────────────┼───────────────────────────┤│096│101年1月18日│計程車收據│110元│本院卷(一)頁286、本院卷(四)頁74反面│前往聯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2)│├──┼───────┼──────────────┼────────┼───────────────────────────┼───────────────────────────┤│097│101年1月19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86、本院卷(四)頁74反面│前往聯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3)│├──┼───────┼──────────────┼────────┼───────────────────────────┼───────────────────────────┤│098│101年1月19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86、本院卷(四)頁74反面│前往聯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3)│├──┼───────┼──────────────┼────────┼───────────────────────────┼───────────────────────────┤│099│101年1月20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87、本院卷(四)頁75│前往榮民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4)│├──┼───────┼──────────────┼────────┼───────────────────────────┼───────────────────────────┤│100│101年1月20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87、本院卷(四)頁75│前往榮民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4)│├──┼───────┼──────────────┼────────┼───────────────────────────┼───────────────────────────┤│101│101年2月3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90、本院卷(四)頁75反面│前往榮民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5)│├──┼───────┼──────────────┼────────┼───────────────────────────┼───────────────────────────┤│102│101年2月3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90、本院卷(四)頁75反面│前往榮民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5)│├──┼───────┼──────────────┼────────┼───────────────────────────┼───────────────────────────┤│103│101年2月10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87、本院卷(四)頁75│前往榮民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6)│├──┼───────┼──────────────┼────────┼───────────────────────────┼───────────────────────────┤│104│101年2月10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88、本院卷(四)頁76│前往榮民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6)│├──┼───────┼──────────────┼────────┼───────────────────────────┼───────────────────────────┤│105│101年2月13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88、本院卷(四)頁76│前往榮民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7)│├──┼───────┼──────────────┼────────┼───────────────────────────┼───────────────────────────┤│106│101年2月13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88、本院卷(四)頁76│前往榮民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7)│├──┼───────┼──────────────┼────────┼───────────────────────────┼───────────────────────────┤│107│101年2月22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89、本院卷(四)頁76反面│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8)│├──┼───────┼──────────────┼────────┼───────────────────────────┼───────────────────────────┤│108│101年2月22日│計程車收據│300元│本院卷(一)頁289、本院卷(四)頁76反面│前往振興醫院就診(見本院卷(一)頁238)│├──┴───────┼──────────────┼────────┼───────────────────────────┼───────────────────────────┤│合計││21,2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