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38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嫃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姓名郭「嫃」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郭嫃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