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銘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銘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銘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331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