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8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865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劉惠民 債務人 鄭守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臺北市中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