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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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05號抗告人即被告甲○○相對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僅就酌定親權、會面交往及給付扶養費等家事非訟部分聲明不服,因此部分屬家事非訟事件,是誤抗告為上訴,視為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查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請求、會面交往及扶養費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