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蔡王彩霜 被告 張堯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8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鄭舜元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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