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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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639號聲請人 陳柏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亭 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欄所載之附表為何?
二、本件本票有無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三、台端是否請求利息,並具體載明利息起算日及利息利率為何?
四、相對人王亭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