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原告 蔡進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燕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