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3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奕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奕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奕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奕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於105年4月4日│於107年2月17日至││││107年2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6年度偵字第│察署108年度偵字第││及案號│4401號│26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8號│108年度竹簡字第││事│││477號││實├──┼─────────┼─────────┤│審│判決│107年4月11日│108年6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8號│108年度竹簡字第││判│││477號││決├──┼─────────┼─────────┤││確定│107年5月7日│108年7月2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