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036號債權人 鄭福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袁忻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2,000元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表明債務人究為袁忻婷,抑或為 袁忻楟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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