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98號聲請人 林裕 閎即杮宇科技實業社上聲請人林裕閎即杮宇科技實業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發票日「113年2月28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113年2月29」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有誤,請至原承辦銀行更正,並檢附經更改過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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