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樹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5764號、5765號、6039號、9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相牽連案件之情形,檢察官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然僅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俾便及時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起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本件與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69號(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185號)被告周樹葳所犯詐欺案件,為1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69號詐欺案件,業於民國107年10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10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此經本院調卷查明,且有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69號案件107年10月5日審判筆錄、107年度易字第86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7年10月29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10月29日 彰檢玉敬 107偵5764字第1079008941號函上之本院收案章戳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李欣恩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雅芳